校内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七届五次全会精神,提升创新策源能力,进一步发挥科协组织人才荟萃、智力密集优势,引导科技工作者开展跨学科、多学科交叉融合创新研究和决策咨询活动,梳理凝炼一流课题,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市科协决定组织实施2023年度南阳市科协科技智库调研课题研究,现就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一)各县市区科协,各全市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的科技人才均可申报。
(二)科技人才组成课题组,课题组成员不少于3人。各申报课题组的负责人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课题研究经验与研究业绩,参与课题研究全过程,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课题组负责人依托所在单位进行申报,不支持个人申报。
二、申报内容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专题。可以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南阳重要讲话精神,深入研究制订促进农业与种子、中医药与艾草制品、玉产业等特色产业发展创新的举措和办法。也可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展开调研。
(二)科技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专题。该类课题旨在围绕我市装备制造、绿色食品、电子信息、生物产业、文旅康养等“5+N”千百亿产业集群和超硬材料、电驱(防爆)、汽车零部件、中医药等21个重点产业链发展领域,瞄准世界前沿科技领域和产业发展方向,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从梳理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统筹抓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谋篇布局等角度,找出产业改革发展中的疑点问题、难点问题、盲点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
(三)构建一流创新生态专题。该类课题旨在从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集聚等角度,从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出发,围绕营造有利于创新活力充分涌流、创业潜力有效激发、创造动力竞相迸发的创新生态为目标,开展调研,梳理现状,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为我市科技与经济进一步融合提供决策参考。
(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专题。该类课题旨在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从推进科研体制重塑性改革,完善科研管理和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发挥创新主体地位和作用等方面,打通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深入分析当前我市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订解决的措施和方法。
(五)南阳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专题。该类课题旨在从关系科技工作者切身利益的重大共性问题、全市科技工作者队伍的变化趋势、成长环境和思想动态等方面,深入调研新时代我市科技工作者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求破解问题的办法和路径,准确把握并及时反映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为我市人才工作提供参考。
(六)全市科协组织改革发展专题。该类课题旨在贯彻落实省、市群团改革、科协改革精神,围绕坚持“四服务”职能,推进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针对在加强党对科技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改进联系服务科技工作者的方式方法、增强科技社团对科技工作者的凝聚力、推动科技社团和基层组织服务企业自主创新、推动科普理念和实践双升级、推动科协科技智库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遇到的主要挑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三、有关要求
(一)课题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团队所有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课题。申报课题需围绕以上6个方面,不接受纯技术研究类课题申报。
(二)请各申报课题组认真填写《2023年南阳市科协科技智库调研课题申报书》,申报课题组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一式三份于10月16日上午12:00前以学院为单位报送行政楼504房间,同时将附件1和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邮箱(ngkyc@163.com)。
(三)课题征集后,市科协将在10月23日前进行研究立项,确定入选课题。
(四)立项课题计划在2023年12月15日之前结项。课题结项约束性成果为1份不少于5000字的课题研究报告和至少1篇2000字左右的决策建议。提交的课题研究报告和决策建议要有详实的调研数据或实证分析,所提的对策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为目的,严禁单纯的文献摘抄和堆砌。其中,决策建议应按照现状(成绩)、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对策建议(占篇幅的60%左右)三部分撰写。除另有约定外,课题成果归市科协所有。
(五)课题验收合格后,按以下程序办理结项手续:课题承担单位将项目总报告、决策建议、工作总结、经费开支情况证明等汇总成册报送市科协;市科协参照评审专家意见,对项目材料进行验收;市科协对专家评审合格,同时材料报送合格的课题组颁发结项证书。
四、课题经费
(一)市科协根据调研报告质量、决策建议贡献度和可行性,将申报的课题评选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大类,予以重点课题1万元、一般课题5千元的经费资助额度。
(二)课题经费使用范围、具体要求及间接费用比例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办〔2017〕7号)及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科研管理处
2023年10月13日